吴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
吴某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受刘某委托,明知宁波市天XXX有限公司和宁波XX酒业有限公司无应税劳务,仍通过孙某找到宁波市天XXX有限公司负责人牟某,先后多次从别处虚开得开票方为宁波市天XXX有限公司、受票方为宁波XX酒业有限公司的公路、内河货运运输业统一发票3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63243元,后刘某等人将上述发票交给宁波XX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律师代理案件后,针对事实情况进行答辩认为吴某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同时对吴某初犯且自愿认罪的情节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情节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分析: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那些可以用于申请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收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
律师点评:
虚开发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一般人并不重视,一般邮箱也经常收到所谓“代开发票”的邮件,但国家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对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是以认定犯罪作为打击处理的,虚开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罪,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须以造成实际的偷税后果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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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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