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驾驶员李某酒驾被判缓刑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9月7日1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自宁波市江北区某饭店出发,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海曙区新江桥南面附近时,遇本市海曙交警大队民警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徐汇文接受委托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辩护认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法院核实事实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案件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律师点评:
危险驾驶罪更多的是针对酒驾行为,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放任,更是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漠视,法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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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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