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及其法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缓刑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经营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1231元,税额人民币31256.10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宁波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均可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宁波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分析:
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公诉机关同时以个人犯罪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认为宁波某某有限公司系以单位名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犯罪所得又归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所有,本案系一起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应作为宁波某某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系个人犯罪不当。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未因被告人朱某个人行为单独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近两年国家大力整治和规范发票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打击。因此即使是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规,规范发票开具和做账,否则因疏忽大意或不了解政策法规导致犯罪则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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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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