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法律师: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

2013 年 06 月 21 日10:35:33宁波公司法律师: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已关闭评论 558

宁波公司法律师: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宁波鄞州永X设计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其中甲享有60%股权,乙享有40%股权,并且甲享有的股权中有30%属于丙享有,丙方以隐名股东的形式(俗称暗股),通过甲方名义行使公司权利履行公司义务。甲未丙方经许可将60%股权全部转入给丁,丙方故诉至法院,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且主张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形式上看,股权属于显名股东所有,隐名股东仅是通过显名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的,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可以基于违约要求显名股东赔偿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也可基于侵权要求显名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显名股东的,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律师点评:

股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为:

(一)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股权;

(二)取得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支付合理对价;

(四)符合法定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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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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