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法律师:隐名股权转让效力
案情简介:
宁波鄞州永X设计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其中甲享有60%股权,乙享有40%股权,并且甲享有的股权中有30%属于丙享有,丙方以隐名股东的形式(俗称暗股),通过甲方名义行使公司权利履行公司义务。丙方将自己的30%股权转让给丁方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要确定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即暗股转让的效力,显名股东(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的不同态度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显名股东同意,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那么可以认定转让有效。就其实质而言,隐名股东转让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因为股权从形式外观上看仍是属于显名股东所有,并不因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而发生所有权变更。隐名股权的转让更类似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显名股东同意代新的隐名股东行使权利,同意新的隐名股东享受股权投资收益,并不会引起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
如果显名股东反对,那么应当进入确权程序,即隐名股东必须先向公司申请确认股东资格,得到确认后,方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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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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