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李某是宁波东x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宁波新X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宁波海运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偿还贷款过程中银行发现该公司的偿还能力有所不足,要求其提供担保。随后三方签署一份协议,制造公司愿意为海运公司提供担保,三方协议由张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来三方就还款事宜发生争议,制造公司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担保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字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件分析:
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有专门的规定,除了需要经过特别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况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要是一些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成立且生效。《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需要按照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章程的约束力仅仅是对内效力,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即使目前实践中公司章程是可以通过某些途径查询的,仍不能改变章程的对内效力。另外公司法未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无效,因此即使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仍然有效。
二、金融机构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决议。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该义务也仅仅是形式审查,即使未尽到审查义务,但仍然不能改变章程的对内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全权代表,公司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公司章程中通常约定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以及总经理职权,但约定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的情形极为罕见。另外即使在章程中约定法定代表人职权,章程也仅是对内具有约束力,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当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仍代表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点评:
从减少不必要纠纷的角度考虑,交易或接受担保前,认真审查担保及投资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收集相关材料,,再考虑交易或接受担保的可行性。
如明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知其担保或贷款数额受到限制而仍然接受其担保或投资的,显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对于日后行使担保权利、主张其承担担保义务显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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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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