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浅析宁波涉外离婚纠纷司法实践问题

2013 年 08 月 20 日08:35:41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浅析宁波涉外离婚纠纷司法实践问题已关闭评论 564

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浅析宁波涉外离婚纠纷司法实践问题

 

案情简介:

A是外国人,与宁波女子B结婚并育有一女,随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A打算与 B离婚但未办理相关手续。随后A于另一女子同居。B为了拿到一笔可观的离婚补偿,以控告A犯有重婚罪相要挟。A不懂中国法律,向律师咨询:同居是否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案件分析:

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实践中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一、领取两次结婚证。关于重婚罪的法条寥寥无几,实践中认定重婚罪也没什么具体才标准,通常情况下能认定罪名的就是领取两次结婚证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将随着科技进步和网络连通而越来越少,以前婚姻登记机关的信息不联网,所以可能存在领取两次结婚证的情况,但是就目前宁波市的婚姻登记系统来看,已经信息联网和共享,想要领取两次结婚证也是不大可能的。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条标准相当主观,怎样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没有固定的标准,有人主张周围邻居都认为两人是夫妻的,有人主张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的,也有人主张办过结婚酒席的。初略想想貌似都有道理,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我们做扩大解释。另外如何才是非法同居显然都没有标准和依据,更多都是道德层面上的判断罢了,如果用道德代替法律,那估计是好心办坏事了。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离婚纠纷通常都是矛盾很深,经常会有当事人咬牙切齿要将“罪犯”绳之以法,想要利用刑法武器来出气,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公器,不是解决私人恩怨的利器,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也是这样,如果是领取两次结婚证的那么认定重婚罪毫无疑问,如果仅是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还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免得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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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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