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相关问题

2013 年 08 月 23 日11:33:17员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相关问题已关闭评论 532

员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相关问题

 

关于员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

1.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答:不是。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公司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同时并非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具有保密义务,即使是一般的员工,同样具有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不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2. 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

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仅是敦促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也是约束和限制公司,只有当员工违反了协议明确约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才能追究员工责任。明晰权责,避免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3.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即劳动者离职后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本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其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保密义务没有期限限制,只有当公司商业秘密公开时,员工对该秘密的保密义务就不存在了。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既不能到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有期限限制,且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等,同时公司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公司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仅要求员工保守秘密,并不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费用。

 

4. 履行保密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如何解决?

答:产生纠纷由法院或者和仲裁机构解决。公司对员工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并不具有决定权。同时,公司如果主张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应当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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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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