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是笔者办理一起发生在日照港岚山港水域水产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找到的资料,对相关案件具有参考作用。
岚山水域船入养殖区相关案件的梳理与总结
上一周有机会就近期暴增的船入岚山养殖区案赴日照、青岛实地调研,有幸与当地海事局、律师充分交换意见。本着学习、互通有无的态度,本人愿意把自己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业内专业人士与前辈分享。笔者只是把现有的资料与亲身案件梳理逻辑,实践经验尚浅,纯属纸上谈兵,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前言
近些年船入养殖区的案子频频发生,据称过去一年在该海域发生的船入养殖区案超过四十件,涉案金额较大。自己手头处理的两个案件,在去年12月在同一区域接连进入养殖区,造成较大损失。另前些日子微博里转一条新闻称有船误入养殖区,养殖户把两条船拴在大船上威胁船东赔偿(见新闻《养殖户称货船破坏养殖区,船员被堵海上断水断粮》,此类极端事故本人在去年五月在大连也遇到一例,听起来惊险刺激,但现实中有诸多法律实践的问题。故此类事故引起了我的重视。
通过对协会相关案件的分析,我总结了以下几个共同点:
1,该区域养殖户普遍持有连云港市赣榆县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可初步认定该区域养殖户拥有合法养殖权。
2,养殖区紧贴岚山港航道布设,离航道最近距离仅几百米,且绝大部分养殖区未设置可以辨识的警示标志。
3,船方都配备了最新的海图,但海图未有清晰标识出养殖区具体位置,海图中仅仅有“注意养殖区、严格按照航道行进”的警告。
4,发生时间来看,事故多发生在黑天能见度低的情况,如本人手头两个案子一个发生在1930,一个发生在0530。这个时间段能见度低,船员也正属于交班的疲劳期,易疏于瞭望。
5,事故发生后,一般流程为:养殖户聘请律师向船东提出巨额索赔并要求担保,协会一边同对方律师商谈降低担保金额同时派律师和检验师联合对方对现场勘验,对方拿到担保后放船,之后对方会提出正式索赔,递交的证据通常有: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航迹、对方的损失评估报告。
6,根据几个案件协会检验师的评估报告,通常检验师评估的金额是对方索赔金额的一半左右。
7,海事局不愿介入调查。同时,在日照海事局网站上查到过去一年连续发布四次有关养殖区的航行通告。
8,一些养殖户已经在多个案件中出现,不排除存在重复索赔的可能性。
二、各大协会通函
针对近年来船入养殖区案件事故频发,各保赔协会纷纷向会员发布通函,笔者所查到了3个主要互保协会的协会通函如下:
UKP&I: INCREASED FISHERY FARM CLAIMS-LANSHAN-SHANDONG-CHINA(2012年9月14日)
http://www.ukpandi.com/fileadmin/uploads/uk-pi/Photos/844 - Simplified Chinese.pdf (中文版)
GARD: PRC-LANSHAN-NEW FISH FARMS IMPACT ON SAFE NAVIGATION (2012年9月26日)
http://www.gard.no/ikbViewer/Content/20717773/Gard Aler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nshan Port - New fish farms impact on safe navigation.pdf
SKULD: CHINA- FISHING FARMS & FISHING TRAFFIC (2012年1月23日)
http://www.skuld.com/topics/voyage--port-risks/port-news/asia/china-fish-farms-and-fishing-traffic/
根据UK P&I的通函,分析事故主要原因为:“一方面,渔场离航道非常近,另一方面,尚未针对1号捕鱼区域发出正式通知,因此,当船舶驶进或驶出港口时,尤其是在夜间能见度非常差时,要避免事故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就我们近期处理的案件来看,所有涉案船舶均是偏离指定的航道并最终闯入渔场。”
各互保协会针对该海域船入养殖区事故频发的情况,要求船东时刻关注当地海事局的航行警告、严格遵守VTS和既定航线、控制船速、加强瞭望。
三、海事局
此次走访了当地海事局,同局领导较为深入地探讨了岚山养殖区的问题。
该区域近二十年来船入养殖区案层出不穷,其背后有深厚的历史背景。
苏鲁海域分歧由来已久,由以"苏鲁前三岛之争"为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为了解决争端,在新世纪初,国家对全国海域进行勘验划界,在划界时,以平岛-日照为界,将该界限以北水域归山东管辖,界限以南水域归江苏管辖。而唯独属于山东省日照市的岚山港被划入了江苏连云港水域。该水域物产丰富,尤以海虹(Sea Mussel)著名,当地许多岚山养殖户为了养殖海虹等养殖物,向日照渔业局申请养殖两证。然而,该海域由于属于连云港,日照渔业局无权管辖。另外,日照-岚山港是山东省重点发展的港区,海事部门亦不希望过多的养殖区影响航道通行安全,对岚山养殖户不予支持。这些岚山渔民便纷纷向有海域管辖权的江苏渔业局申请两证,并得到连云港赣榆县渔业局大力支持。连云港和日照-岚山港在该海域都想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勘界的争端,许多山东岚山的渔民不得不到江苏连云港赣榆县渔业局申请到两证,在该片海域成片地设立养殖区,该区域主要集中在一号、二号锚地及航道南北两侧,养殖区域之大将岚山港航道限缩在狭小的范围之内,许多养殖区与岚山港航道距离不到一公里,对航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而岚山港也被列为了不安全港,这对岚山港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背后的经济争端,导致该水域权责不明,继而成为这些船入养殖区的案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作为日照岚山海事局,没有权力将不属于其管辖水域的养殖区标注在海图上,标注养殖区,一是越权行为,二则是承认该养殖区的合法性;另外,出了事故,海事局只能管到船舶和港口狭窄的航道安全,对于此类案件基本上都是作为主动方的船方负有主要责任,海事局一旦立案,就要调查出结论,然后必须根据海上海事行政法规对船舶进行处罚。依海事局的逻辑,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出了案件最好私下解决。海事局唯一能做的,一是定期发布航行警告,二是通过VTS给船舶导航。但这两个行为只是海事局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属于行政指令。对船舶根据航行警告和VTS的指路而进入养殖区的案件,海事局不负责。
面对这样复杂的僵局,日照海事局在2010年在《中国水运》杂志中发表了文章《船舶误入海上养殖区成因及预防措施》。该文章再次要求船方严格要求航行通告、航道进出港,同时要求船方配备最新海图、了解港区最新动态、加强瞭望、在恶劣天气加强值班、保持警惕等。
(养殖区示意图)
四、律所
通过和涉案相关律师的交谈,总结律师在这类案件起到的作用是: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认定养殖户是否拥有合法养殖权利。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养殖户必须持有“两证”。这其中,要注意“两证”的有效期,尤其要注意在事发当日时养殖户持有“两证”且“两证”必须处于有效期内。此外,要注意养殖户是否存在“超养”(即超出养殖证要求的范围)。
第二,事发当时互保协会应当立刻派检验师及律师或渔业专家同时到现场勘验,目的是限缩、确定损失,这是后续确定责任分摊的基础。通常是船方和养殖方会联合勘验,有些养殖方会通过律师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由法院出面勘验,这里的文章就多了,笔者只是道听途说,不便展开。
第三,损失的确定中,养殖设施和养植物的损失是要承认的,但对于收入、增值部分要注意事故发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养殖户下苗的时间是三四月,在八月之前发生事故,养殖方有机会补苗,则不应赔偿其收入损失。另外,要调查该事故前后是否还有其他船只入同一片养殖区,防止重复索赔。
五、检验师
检验师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估损,根据大量公开案例,可以大概推算出养殖设施、养植物的价格如下表:
主绠绳 3元/米
桩缆绳 3元/米
木桩 20-30元/根
浮球 6-7元/个
球吊绳 0.5元/米
皮条 6-7元/条
海虹 2-3元/千克
示意图(来自New Ocean Marine)
六、法院
尽管船入养殖区案时有发生,但最高院未有针对此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仅有山东高院在2002年10月10日的一次庭务会议纪要中对船入养殖区案件的责任、赔偿等问题有过相对权威的解释。
在山东高院《关于船舶进入养殖区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的庭务会纪要中,总结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养殖方具有养殖使用权证,但未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生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养殖财产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1)"撞了白撞":该观点主张养殖户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是法定义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发布航行通告、警告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养殖方承担全部责任。
(2)"过错分摊":该观点反对上述观点,认为养殖方对养殖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能因为未发布航行通告使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丧失,未发布航行通告只是导致船舶进入养殖区的原因之一,养殖方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在确定责任时,根据船方养殖方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摊责任。
(3)"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该观点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养殖户取得合法资质,其财产权理应受到严格的保护,尤其对于船方,船舶在该侵权中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无论养殖户是否有效发布航行通告,船舶都难以避免因船员暸望疏忽、驾驶失误所导致的损害发生,因此主张船方负全责。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倾向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该类案件中,养殖方请求的是对被侵害养殖财产的赔偿,该财产是养殖方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养殖户疏于发布有效的航行公告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应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并不意味着其财产丧失了合法权利。
船入养殖区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根据侵权构成的四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对于船方养殖方责任分摊,主要集中在对过错的认定上。该《纪要》首次明确地列明了船方养殖方的义务:
1,船方义务
(1)船舶必须持有有效证书;
(2)船舶必须适航;
(3)船长、船员有合法资质;
(4)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定、要求;
(5)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海图、海事局要求在航道行驶;
(6)船舶应具备最新的海图、航行警告等相关资料;
(7)船员要注意合理暸望。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船方违反上述义务时与损害发生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才能确定为船方的过错。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船舶的过错行为存在着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养殖方义务
(1)养殖方应具备合法养殖资质(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书);
(2)养殖方应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及航行通告;
(3)养殖方应在养殖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方是否取得养殖使用证并不影响其养殖财产本身受法律保护,即养殖方没有取得养殖使用证船方也不能故意侵害养殖财产。对于非法养殖的问题,可在确认过错时予以考虑。
对于养殖证的问题,2012年《最高院民四庭关于印发刘贵祥庭长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明确要求养殖户必须拥有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且明确要求必须在事发当日已经具有两证。
3,关于发布航行通告是否是义务的问题
发布航行公告、设置警示标志是养殖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则可减轻船方的责任。
相关法律如下: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0条对"作业"进行了界定: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 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施工作业者从事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审核。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施工作业者在施工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
4,关于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一般分为三层,即养殖设施、养殖物及收入损失。在《纪要》及《刘贵祥庭长总结讲话》中都明确了一点,事发当日必须具有两证,对于事发当日没有两证的,对收入增值损失部分不予支持,但就请求船方赔偿清洗、修复、更换养殖或捕捞设施的合理财产损失的,予以支持。
七、经典判例
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可查询的关于船入养殖区案多达20多例,其中《威海昌盛水产诉龙盛航运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该案发生于2001年1月1日,龙盛公司所属的“东方3号”轮于在途径威海海域时遇到大风浪,主机失灵,飘入昌盛水产公司的养殖区,造成损失RMB2,322,765.26。
一审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养殖户持有养殖证,为合法养殖;船方行至该海域疏忽瞭望,没有尽到谨慎驾驶指责。但是,养殖户未发布航行通告也未设警示标志,同时考虑事故当时遭遇恶劣天气,判定船方承担55%的责任,养殖方承担45%的责任,最终判船方赔付RMB1,277,537.40。
双方均不服,上诉山东高院。
养殖方认为船方未能认真研究航路、未注意到海图上关于养殖区的警告,也未与VTS通话了解航道,在操纵船舶上的重大过失,应当负全责。船方认为养殖方未发布航行警告、未设立警示标志,海图上未标志出养殖区位置且遭遇恶劣天气无法观察到养殖区的存在,其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同时指责养殖方损失虚高夸大,故船方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值得关注:
首先要审查的是养殖户是否具有合法养殖的资质。养殖户具有养殖证,其就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无论该养殖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当走行政程序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经行认定核发养殖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故不能认定养殖户的养殖证无效。在该案中,被侵害的是养殖户的财产权,非养殖使用权。对于养殖户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以及其养殖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因财产权受到侵害所引起的侵权案件的审理。
其次,对于损害,应以一般侵权要见中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对于船方是否承担责任的焦点在于:船方事发前是否已知或应知养殖区存在于该片海域。
本案中法院认定船方无法知晓该养殖区的存在。理由一是养殖户未发布航行警告也未设立警示标志;二是海图中尽管有“本图沿岸多养殖场,航行时需加注意”,但未明确标明养殖区范围;三是VTS并非强制性规定,船方未与VTS联系不能构成过失(同时养殖户也未能证明过往船只必然会从当地海事局获取养殖区存在的资料);四是事发当日天气恶劣,船方无法观测到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的养殖区。因此船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反观养殖方未能遵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同行安全管理规定》申请航行通告,系违法行为。主观上明知其不作为会对过往船只造成通航危险、客观上是将其财产处于危险境地,放任、漠视其财产可能遭受的损害。因此,养殖方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养殖方诉讼请求。
在该案分析中,关于养殖证的合法性问题有了非常系统的阐述。
根据相关法律,养殖证核发的程序是:政府部门划定养殖区-政府部门就养殖区划定身亲发布航行通告或警告-养殖户申请使用海域-政府批准并颁发使用证。
该问题的焦点是:政府划定养殖区后未发布航行警告是否导致所划定的养殖区无效。
法院的意见是,首先划定养殖区是政府行为,不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而消灭;其次,养殖区确定的本身不会对海上安全造成妨碍,造成妨碍的是养殖户在养殖区内铺设设施。因而,政府未就划定养殖区发布航行通告不能导致养殖区无效。养殖户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两证”,就认定其具有合法资质。
至于养殖户未申请航行通告,其养殖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主张,养殖户养殖使用权的合法与否不决定其养殖财产权的合法与否。养殖户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养殖户未设立警示和通告,是养殖户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船方责任。
八、 总结
上述判例对在岚山水域船入养殖区案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它的借鉴意义在于:船方不知也不应知养殖区的存在时,养殖方负主要责任。
总结一下,船入养殖区案作为船方来讲,首先要更新海图、敦促代理更新信息、关注海事局网站、向港方取得信息;航行中要严格按照航路行使,加强瞭望。
其次,发生了事故,要立即派律师及检验人勘验定损,这是后续一系列问题的基础。
到确定责任归属阶段,作为船方,要看对方在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两证,未尽到公布航行公告义务是违法行为,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要看对方是否尽到减损义务,有无无中生有的欺诈行为。另一方面要证明船方遵守航路和相关规定,尽到最大谨慎义务。
到确定索赔金额阶段,要看是否有超养的部分,是否有重复索赔的部分,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依照最高院精神,赔偿仅限于养殖设施和养植物价值,对增值部分,对方有过错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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