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成功案例
-记宁波海事法院某离奇曲折的海事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兴龙舟XXX轮进出山东日照港岚山港港区,船舶离港后接到养殖户S某等三人委托律师的函件,声称船舶进入养殖户养殖区,造成养殖筏架损害,要求赔偿。兴龙舟公司与船员核实后发现船舶当时并未有任何进入养殖区的迹象。养殖户随后单方委托鉴定人对养殖户的养殖筏架及水产品海虹进行损失评估鉴定,并于2013年初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龙舟公司赔偿损失50万余元。
笔者代理被告船东参与案件审理,审理过程可谓出人意料,开庭三次,原告更换了两次代理律师,庭审过程中被笔者发现原告证据存在诸多重大瑕疵,最终原告撤诉结案。
案件分析:
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是海事案件中常见的一种侵权类型,由于船舶海上行驶经常出入港区,很多养殖户的养殖区域都分布在港区附近,就本案来说从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上看,养殖区域就在航道附件,甚至部分养殖区边缘已经与航道重合!养殖侵权纠纷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复杂,但实践中不论是对哪一方,在举证方面都有很大难度。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发现岚山港和日照港的养殖纠纷频发,当地政府为了经济收入将大量水域批给养殖户,而实际上这些水域养殖已经威胁到船舶进出港口。再一个就是很多不法分子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并未实际养殖或者干脆摆几张破网,靠船舶进出养殖区索赔“发财”,由于根本未实际养殖也不可能有任何警示标志,船舶即使注意到注意义务也没法发现养殖区的存在,一旦船舶经过养殖区,养殖户立刻要求赔偿,甚至扣船。由于航运市场不景气,加之一旦扣船或诉讼不论是否能打赢官司都将产生巨额的经济损失,所以很多船东明知被敲竹杠但为了减少麻烦只好花钱消灾,但这一做法更加助长了某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而且笔者和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经了解发现,岚山港日照港的一批固定的几名养殖户分别在不同的海事法院对不同的船舶提起养殖损害赔偿诉讼,这更加使笔者怀疑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案件。
不过养殖户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看已经比较完备,主要有:
(1)养殖户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主要用于证明养殖户的养殖范围,以及合法养殖;
(2)海事部门出具的《情况通知书》:用于证明养殖户报案称涉案船舶进入养殖区,海事部门查询船舶轨迹证明船舶轨迹经过了养殖户许可证上许可的养殖范围的坐标;
(3)律师函:养殖户委托律师发函称船舶进入养殖区,要求共同委托鉴定人评估损失。
(4)鉴定报告:养殖户委托的鉴定人对船舶进入养殖区进行认定、养殖筏架的损失、水产品的损失等。
笔者还搜集了该批养殖户起诉其他几家船公司的案件,发现证据大体相似,假设涉案养殖户并未实际养殖,而是通过恶意诉讼索赔获利,那么该“产业链”可谓流程化作业、高精尖协作,每个步骤环环相扣,每个部门或个体都将有利可图。
1.首先当地政府无限制的发放养殖许可。
2.其次养殖户拿到批下来的许可范围并不实际养殖而是坐等船舶经过。
3.船舶经过后立即报案,海事部门并不调查核实是否养殖,仅凭船舶轨迹认定船舶经过该区域。
4.律师参与、发函索赔或要求共同鉴定。
5.鉴定人鉴定报告,评估所谓的“损失”
6.养殖户及律师扣船或诉讼索赔。
审理过程:
整个案件审理一共开庭三次,原告更换了两名律师,庭审过程更是好戏连台,出人意料。
一、第一次开庭露端倪。原告代理律师在诉状中起诉“浙江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笔者经核实兴龙舟XXX轮的船东为“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浙江两字)和应某个人。于是第一次开庭之前,笔者向法院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并且缺少共同被告,并提交了相关船舶证书。法院采纳笔者意见,但不同意驳回起诉,经协商笔者同意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及追加共同被告。但协商过程中法院发现新的问题,起诉状中原告签字与授权委托书中原告的签字明显不一致,原告代理律师坚持是原告本人书写,但在随后的开庭过程原告代理人承认起诉状中签字是律师代签。笔者提出质疑认为:代理律师即使是特别授权,也无权在诉状中签署当事人的名字,可以签署律师本人名字。律师不具有诉权,不能签署当事人名字,因此本诉不成立。
法庭考虑后决定暂不予开庭,随后要求原告本人来法院接受调查,原告事后对其律师代为签字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第二次开庭露马脚。第二次开庭已是七月份,在审查代理人主体资格时,笔者发现原告代理人的公函非常不正规,没有任何案号,格式也不符合国家规定。于是要求查看对方律师证,原告代理律师支支吾吾说律师证在办理年检,拿出一张皱巴巴的加盖律所公章的复印件。笔者在此提出质疑,律师证年检在年初就应该完成,不可能到7月份还未完成。对方有提出现在正在办理转所手续,证件在司法局。笔者在此质疑,转所手续并不需要扣留律师证原件,仅需要旧证换新证即可。法院也引起高度重视,立刻休庭并联系原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明确表示该律师已经在三四个月前办理了转所手续,且并未接受该养殖户委托,也未出具任何公函,该公函为律师本人伪造,与律所无任何关系。案件再一次无法继续开庭,事后该律所出具了书面证明,并要求当地司法局反映情况,要求严肃处理该律师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第三次开庭定胜负。第三次开庭原告更换了代理律师,并在法院要求下原告本人出庭,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质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资格证书,并且司法鉴定所的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笔者再一次提出质疑,法院要求鉴定人三日内出具证书原件或证明。笔者针对原告举证发表如下意见:
(1)养殖户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只能证明有养殖资格,无法证明实际进行养殖;
(2)海事部门出具的《情况通知书》:海事部门未实际调查核实,只能证明船舶经过,如果没有实际养殖则不存在侵权,且形式存在重大瑕疵;
(3)律师函:原代理律师不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相关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4)鉴定报告:鉴定人无权对船舶进入养殖区进行认定。而且并未实际勘察,仅通过船讯网截图便做出相关认定。同时船讯网信息仅供参考,信息保留仅为一个月,目前已无法核实真实性。另外鉴定人现场勘察仅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报告不能采纳。同时鉴定报告多处逻辑矛盾,现场勘验照片也无法显示存在真实养殖。
法庭辩论结束,法院组织调解,被告船公司坚持认为被告未实际养殖,不存在损失,不同意调解,等待法院判决。庭审结束一周后原告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案件审理可谓一波三折,却又惊喜不断好戏连台。船东对笔者的工作和认真细致也给予了高度认可,最终使案件大获全胜。同时本案的处理,也给该批养殖户在其他海事法院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有效参考,免得其他船东也遭受并非实际存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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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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