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法律地位认定:货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人辨析
案情简介:
宁波利运货运公司将国内某工厂委托的一片货物委托宁波东亚货运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装船由宁波运往埃及,宁波东亚货运公司办理了报关订舱的相关事宜,并在收取宁波利运公司海运费后开具运费发票,并且出具了宁波东亚货运公司的提单。随后宁波东亚货运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货物,但货物到达时间明显迟延,致使国外买家向国内卖方索赔。
案件分析:
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是宁波东亚货运公司的法律地位认定。货运代理人主要负责报关、订舱、报验等事宜,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人,仅就代理权限内履行义务。承运人包括契约承运人(主要是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以及其他类型的独立经营人。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负有赔偿责任。但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货运代理人的业务扩展,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在实际操作中常有角色重合,即货运代理人不仅负责货运代理业务,也负责货物运输。
律师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货运代理人身兼多职的案子,宁波东亚货运公司接受宁波利运货运公司委托负责订舱和报验等业务,是货运代理人。同时,宁波东亚货运公司向宁波利运货运公司出具提单和海运发票,是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拼箱并且迟延运达,导致国外买方的经济损失。
宁波东亚货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并未将货物按照约定日期出运,并且未将实际出运情况告知委托人,违法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
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您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钱包扫描赞助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