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出售过户房屋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登记两人共同共有。现李某因故去世,王某想出售该房屋,其一人签字能否转让?
律师意见: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产权人死亡,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只有另一位产权人的签字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产权人死亡后即发生继承关系。本案李某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卖房之前应先解决继承问题。权利人应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并做好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的公证等。然后,王某持继承权公证书及证明监护人身份等其他相关材料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变更房屋的产权人,在此基础下才可以处分房产。
注意: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法律规范:
《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四)继承、受遗赠;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律师点评:
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先履行遗产继承手续,然后才能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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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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