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关系中阴阳合同衍生形式的处理

2014 年 02 月 23 日10:16:30买卖关系中阴阳合同衍生形式的处理已关闭评论 539

买卖关系中阴阳合同衍生形式的处理

作者:杨佳琳 律师

 

案情简介:

 在业务买卖关系中,因为互不信任,常常会发生买卖双方要求对方互签己方合同的情况,即同一票货物签订两个版本合同,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律师意见:

业务是如此的变化多端,上述情况属于阴阳合同的衍生形式,常常是实力相当的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妥协的结果。但是,根据合同独立性的原则,上述情况极容易被认定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则作为卖方,负有交付两票货物的义务;同样,作为买方,负有支付两笔货款的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对同一票货物要求互签合同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不要对同一票货物签订两份不同的版本,而是争取在一份合同上进行协商修订,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出现纠纷时,双方都能凭同一份合同主张权利或维护利益。

2.如果非要签订两个版本的,则在其中一份版本合同上备注:本合同仅供卖方/买方备案使用,具体权利义务以编号为XXX合同为准。该备注的目的是明确两份合同之间的关联性,破除独立性。

3.如果签约一方不愿意在合同版本上备注上述关联性条款的,则签约另一方应在邮件正本或传真等记录上表述两个合同关联性的原因和结果,保留好记录,以便于在出现纠纷时能有证据将前因后果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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