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徐汇文律师
关键字:加班费 工资 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夏某是宁波金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加班,而且经常是在周末加班,但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双倍或三倍工资发放,夏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作为公司顾问律师参与了劳动仲裁的审理。
律师意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关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内?
答案:不能,主要理由为:
1、加班费非劳动报酬,加班费与劳动报酬概念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在该条款中,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分别单独列示,说明这两个概念并不相同。
2.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则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能。拒付加班费的情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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