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分公司能够做原被告?
作者:徐汇文律师
关键字:分公司 诉讼主体
案情简介: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情况通常存在,分公司能否作为原告呢?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神情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公司可不可以做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呢?
律师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旧版)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从上面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中第五种情况:“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通常在诉讼案件中,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通常把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并作为被告,以减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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