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D/P结算下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作者:杨佳琳律师
案情简介:
宁波绿色XX有限公司向某国XX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D/P sight。货物装船后宁波绿色XX有限公司按约向银行交单,但某国XX公司在收到银行递交的单据却表示货物不要了。
律师点评:
D/P的全称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由于D/P项下收款仅仅是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因此对出口方来说,往往承担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做D/P远期承兑的情况下,如果进口方承兑后却到期拒绝付款,出口方面临钱货两失的境地。
下文仅对D/P即期的各种风险进行提示
货发了,但客户不要货了。
货发了,客户也要货,但要求降价。
货发了,卖家未收到钱,但买家已经收货。
货发了,单据一直在银行,但买家已经收货。
律师建议:
使用D/P即期作为收款方式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先收取一部分定金。实践要对银行及承运人进行资信评估,选择资信良好的托收行和承运人。出口方应尽量选择CIF/CIP作为合同的贸易术语,利用保险转嫁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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