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顾问律师】法定代表人诉讼法律责任与风险
徐汇文律师
案情简介:
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公司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关法律措施专门这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笔者做了相关梳理,也参考了其他律师的总结,对涉及诉讼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归纳如下。
律师意见:
公司涉诉时,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债务,对法定代表人最直接的法律措施是限制其出境,该措施对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尤为直接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4、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7、问:哪些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答: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8、问:当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9、问:外国人可以当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10、问:企业可以聘请员工当法定代表人吗?
答: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也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11、问: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12、问: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3、问:公务员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吗?
答:不行。老《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问: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
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
15、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答: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16、问: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答: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7、问:什么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8、问: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
19、问: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公司法》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0、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答:不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1、问: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由公司章程决定。
22、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
答: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并批准,然后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23、问: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答: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24、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答:是的。公司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问: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答: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6、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答:一般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7、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答: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法律规定:
我国有专门就法定代表人问题、的专门法规主要是: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公布;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5日发布;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第75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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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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