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滞港费及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2015 年 08 月 17 日12:36:35【海事海商律师】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滞港费及滞箱费的责任主体已关闭评论 1,018

【海事海商律师】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滞港费及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作者:徐汇文、袁娅

 【海事海商律师】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滞港费及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关键词

    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目的港费用(滞港费、滞箱费、码头堆存费等),国际货运代理人不是费用的最终承担者,而应是托运人。

案情简介:

浙江新华科技公司委托宁波嘉禾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运事宜,宁波嘉禾货运代理公司,嘉禾公司又通过宁波聚成货运代理公司联系马士基办理订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死亡无人提货,导致目的港产生大量滞港费、滞箱费和码头堆存费,上述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行业迅速发展起来。随着世界范围内货物运输方式的集装箱化,国际货运代理人开始向无船承运人和物流经营人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范围

  (1)仅作为货运代理,即取得承运人授权,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此时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企业仅对代理方面的过错承担责任;

(2)作为无船承运人,即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此时货运代理人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

二、货运代理纠纷类型

货运代理企业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通常发生的纠纷类型为: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货运代理企业对滞港费、滞箱费及码头堆存费的承担

集装箱有一定的免费使用期限,超过该免费期限的,应当支付滞箱费。码头或港口堆场也有一定的免费堆存期限,超过期限了,应当支付滞港费或堆存费。由于每个船运公司和码头都有自己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因此很难通过立法指定滞港费、滞箱费免费试用期以及超期之后的统一收费标准。因此一旦发生滞港费、滞箱费,货代企业或者托运人通常情况是先和承运人协商止损或者折扣处理,尽量减免损失。如协商不成的,则将进入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会垫付码头和港口规费,然后对已经发生的集装箱滞箱费、目的港滞港费和码头堆存费向具有合同关系的货运代理人主张,货运代理人承担上述费用后,向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主张。

四、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海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是分别基于独立的合同关系独立审理,即层层追索。上述案例中的马士基会基于代理合同向宁波聚成货运代理公司主张费用宁波聚成货运代理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会向其下家嘉禾公司索赔,嘉禾公司会倒追浙江新华科技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

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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