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的鉴定标准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案情简介:
随着水上运输业的日益发展,水上交通事故也日益频发,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残更是常见,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因内河船舶碰撞导致船员或第三人受伤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意见:
一、我国伤残鉴定标准适用范围分析
我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由导致的人身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目前,常见的对人身伤残等级的鉴定有以下五种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不同的鉴定标准适用的范围不同,只有明确了各自适用范围,才能够正确适用相对应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适用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二、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适用标准常出现分歧,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如浙江省某鉴定机构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执行”,以此认为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人认为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因为水上交通事故不属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
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上文中浙江省某鉴定机构的做法显然错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失效,且该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仅罗列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并未规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因此,不能以水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而得出水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此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不属于此例外之中,因此,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法律规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2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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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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