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制度的司法实践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律师意见:
保外就医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之外医治的制度,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更是一项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辉的行刑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二十多年来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直至2014年12月1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开始施行,才正式废止。目前,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笔者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整理,简要分析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
一、我国保外就医的条件
保外就医本是保障患病罪犯得到治疗,体现对生命权尊重的一项良好制度,然而,近年来却有不少罪犯利用违法办理保外就医逃脱刑罚,因此,了解并严格规范保外就医的条件尤显重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需要保外就医的;但对社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或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适用保外就医。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另外,对需要保外就医,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
二、我国保外就医的批准、执行机关及批准程序的规定
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另外,我国对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需要保外就医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监狱、看守所审议保外就医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保外就医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保外就医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保外就医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保外就医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保外就医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人民检察院认为保外就医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在罪犯交付执行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保外就医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应当制作保外就医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保外就医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保外就医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羁押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我国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
社区矫正机构是保外就医人员的主要监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保外就医人员的情况,应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并且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
法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第六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七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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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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