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商事律师】高利转贷银行贷款是否有效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民间借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傅某虚构购货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100万高利转贷给王某,且王某明知此事,王某向傅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付息。借款期限到后,王某未能依约还款,傅某遂起诉至法院。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前后对此问题的处理
虚构事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一直被法律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是,在虚构事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在实践中仍按无效处理。其依据是,虚构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借款人明知出借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却依然向其高利借款,放纵并助长了此违法行为,因此,该借贷行为亦应为无效。
自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现依此规定,能直接得出此种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此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
因借贷关系自始无效,故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关于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因借贷关系无效而缺乏合同依据,但考虑到双方对于骗取贷款均属明知,过错程度对等,因此,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在笔者实践办案中,对此种情况法院自由裁了支持出借人部分利息。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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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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