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禁渔期捕鱼船员伤亡赔偿法律分析

2015 年 10 月 10 日11:02:04【海事海商律师】禁渔期捕鱼船员伤亡赔偿法律分析已关闭评论 524

【海事海商律师】禁渔期捕鱼船员伤亡赔偿法律分析

作者: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禁渔期捕鱼船员伤亡赔偿法律分析

关键词

禁渔期;船员伤亡;赔偿。

案情简介:

象山县某渔船在禁渔期出海捕鱼,因发生意外船舶沉没导致船员全部死亡,该船船东在渔业互保协会有船舶保险和船员雇主责任险,死亡船员家属能否得到赔偿?

律师律见 

一、责任承担主体

渔船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船员死亡的,应当首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果是由于船舶碰撞导致船员伤亡,碰撞船舶对死亡船员的继承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明是股份发生原因,通常情况下,基于船东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死者家属可向船东索赔。船东垫付相关赔偿后,如果投了雇主责任险,那么可向渔业互保协会索赔。

二、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如果是一般的船舶碰撞导致船舶沉没,不管是碰撞船舶各方还是保险公司,对船员的赔付较为简单。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禁渔期”内渔船出海捕鱼,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或者渔业互保协会免赔的范围。

就本事故而言,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中约定:互保协会对“会员或其员工的故意、犯罪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亡”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考察禁渔期内捕鱼是否违法就是判断能够确定保险赔偿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并且该规定属于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因此如果在禁渔期捕鱼导致船员死亡的,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船东责任

在禁渔期内捕鱼,除了无法得到赔偿之外,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除了行政处罚之外,像本案当中发生的船员死亡情况下,船东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程序性要求:宣告死亡

如果船员失踪,有渔业部门、海事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出具无生还可能证明的,公告三个月法院可判决认定死亡。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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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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