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司法实践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强制戒毒
律师意见:
近些年来,毒品在我国的传播速度逐年加快,吸毒人员的数量也不断攀升,同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首次规定了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与司法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随后,2011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戒毒条例》、2011年9月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6月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规定》都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予以了具体规定。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主体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另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以下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六)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
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并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小结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作为我国戒毒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极大作用。但在现实实践中,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吸毒成瘾认定不规范、吸毒诊疗效果评估不规范、戒毒人员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提高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仍是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任务。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二、《戒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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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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