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律师】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存有争议的处理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归属有异议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结婚五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离婚时双方均不愿对此房屋主张所有权,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置?假设张某婚前以个人财产付房屋首付,婚后张某李某共同还贷,但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此种情况下,若张某李某离婚该房产如何处置?等等。
律师意见: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壮大及房屋增值速度的加快,在离婚中对房产的争夺往往成为夫妻双方的重头戏。以下是笔者对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存有争议处理的归纳:
1、夫妻婚后共同购买,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准许双方竞价取得;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则会指定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丈夫用个人财产付首付,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可协议解决,打不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属产权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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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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