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顾问律师】企业未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法律评析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关键词:
社保缴纳 公积金缴纳 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王某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未对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但均遭到了拒绝。此种情况下,该公司面临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律师意见: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制度,目前我国均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等,各项法律对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方式及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风险都予以了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一旦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保的标准承担工伤赔偿;
3.对流动性大的员工,公司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对于要求不缴纳社保的员工,可要求其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证明,但发生工伤仍要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住房公积金亦有法定的缴纳义务,但未缴纳公积金的法律风险与未缴纳社保不同。未缴纳公积金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符合缴纳公积金条件却不为员工缴纳的用人单位,由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但实践中因未缴纳公积金而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并不多见。对于缴纳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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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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