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涉外律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管辖
作者:王安琪 (美国执业律师)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 货款支付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国内卖方发货后,国外买方却一直不支付合同尾款。合同最后签字处是在国外,合同中也未约定管辖和履行地。根据《合同法》,一般在合同违约方所在地即国外提起诉讼,但对国内公司来说,既不方便也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这种情况下, 能否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国内法院管辖对国内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便利,企业可以免去高昂的境外诉讼成本,不必承担漫长的法律流程。法院如果作出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判决,企业就可以申请相关部门执行,在对方入境中国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极大的体现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也可以约定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地的法院管辖。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能否在国内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则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2)如果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现实中,很多国外公司在国内并没有住所地或办事机构,也没有银行账户等可供扣押的财产。并且经常是国内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再由国外公司在境外签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自签订一方签字时生效,如此一来合同签订地就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国外而非国内。合同履行地因此成为确定合同纠纷的重要管辖依据,严重影响着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律师据理力争的点往往在于“合同履行地”这一条规定上。
《民事诉讼法》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意见》)试图对“合同履行地”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以合同本身的性质和类型为纲做了区分处理。对于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主要以交货方式为依据。而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对《意见》中提出的规则做出重大调整,重新确立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解释》第18条明确提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以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来确定履行地。如因国外公司货款拖欠或拒不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国内的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作为律师也同宁波中院及各区法院的法官有过这方面沟通,也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这条改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1)在上述案例中,国内法院可以取得管辖权,国内当事人不必在境外提起诉讼,可以免去高昂的诉讼成本;2)法院不再本末倒置的首先从实体上判断合同性质然后再从程序上确定管辖,管辖的问题更容易确定,也减少主观因素的参与;3)律师对能否成功立案发挥更大作用,对律师的技巧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应对管辖争议时,律师能否清楚明确的向法官阐述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依据的合同规定对管辖的确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律师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继续深入,中国企业在和国外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出现很多摩擦和障碍,很多纠纷有可能上升到诉讼层面。国外客户拖欠合同款项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利用法律知识上的优势打击国内企业。而国内企业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单枪匹马,往往不懂得最佳的解决之道,也因此未能在合适的时机做出正确的回应。比如在起草和签订合同阶段,如果能有律师的介入,进行审查和把控,就能及时提出约定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可行性并阐明风险,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即使出现纠纷也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诉讼优势。
我们作为成熟运作并且富有经验的国际贸易团队期望看到商贸合作的顺利进行,但在企业遇到纠纷的时候,我们也有能力协助企业从法律层面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法律不应变成企业的软肋,企业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也应看到法律武器的强大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它理应是守护企业正常开展商贸活动,走向更广阔国际市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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