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涉外律师】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看美国司法制度

2016 年 06 月 16 日16:47:06【宁波涉外律师】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看美国司法制度已关闭评论 844

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看美国司法制度

作者:王安琪

【宁波涉外律师】从律师到法官的流动看美国司法制度 

    从律师向法官的流动,在西方早有成熟的先例,这段时间引发法律人热议的“中央办选拔办法”,是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狂潮的又一践行。虽不谈国事,不过关于这一制度在西方的实际运行倒是可以拿来小谈一下,着重论观察而少做评价。

    美国当然没有严密的公务员制度,并且作为一个两百多年来严格执行三权分立这样建国精神的国家,司法系统保持着表面上看起来可贵的独立。法学院学生毕业后,不需要面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条法律从业路线的人生抉择,取得律师执照之后,其职业生涯大多从律师开始。

有的律师受雇于私域执业律所,未来的法官很多都从这个群体中产生。有的受雇于政府,在公域执业,老老实实跟政府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本质上仍是律师。后者中一部分就职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一部分担任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

    以私域执业律师来说,能最终成为法官的,大多已经是事业有成并且表现优秀的律师。美国劳动部数据表明,2015年法官的年薪中位数为$126,930,而律师的年薪中位数则为$141,920。不过这种单纯的数字比较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因为律师年薪数据来源既包括法律大鳄,也包括初入行的新人,而能成为法官的已经是律师行业里表现出色、收入也较高的那一批人。因此整体来说,做法官的收入是普遍低于当初做律师的收入。

 

所以为什么要成为法官?

    法官的社会地位高,不仅只是说说而已。其影响力能抵达很多领域和层面,也并非用于谋利或谋取便宜,至少在普通大众能够接触得到也看得到的领域,政府运作是相对公正透明和无差别对待的,少有权力运作的空间。大众对法官社会地位予以的认可和提升,是真正出于对这个职业的尊重和敬畏。而同样的,法官作为高素质的法律人,对其权力的范畴和使用,也有清醒的认识,并能公正的行使。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往好的方向发展。

    我在做州法院法官的实习生期间,对此就有深刻的感受。法官也是律师出身,是六七十年代为数不多的考进法学院的女性之一,充满智慧和进取心。本人来自军火商家族,刚刚换了一辆新的奔驰两门小跑车,哪天结束得早,就开着跑车找自己的珠宝商定制珠宝去了。相当一部分法官大概也并不太在乎薪水待遇,否则做律师岂不更有前景。所以大众很放心让有钱人去做法官和政客,不太担心他们会因金钱恩惠而被攻陷。

    法学院的学生很多都很熟悉这位法官,通过旁听庭审或做实习生等经历,得以亲身感受她的人格魅力,首先就对这位法官做出了高度评价,并且学生之间也会就法官的评价互相交流。法官的影响力已经到达法学院的教育阶段,并随着学生毕业后往各个领域的延伸,其权威也随之渗透。

    在法庭上,法官的权威也毋庸置疑。美国的庭审程序往往耗时而繁琐,一个案件多会经历数次开庭,每次开庭往往只是确定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这些小型的听证会被放到一个法庭日程(docket)里,法官开庭时集中就每个案件做出决定,因此每次开庭都会有很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席。大众得以频繁得接触到法官,不失为一个树立法律和法官权威的好机会。

    我所在的庭出现的当事人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社会较低层次,有次刚休庭时一对夫妻争吵起来,丈夫的巴掌马上就要落下来,被法官及时喊停并当场予以极其严厉和毫不留情的斥责,并声明如果违背的话会当即以藐视法庭罪将他逮捕。法官的如此反应一来是因为该行为违背了公诉良俗,更是因为在法庭做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前一秒还目露凶光的人,在被呵斥之后立马变得老老实实,半句话都不敢再支吾。法官手里有权力,可以立即变现,但又知道界限在哪而使用得当,容易使人信服。

 

为什么要让老练的律师去做法官?

    与审判长带代理审判员言传身教的师徒模式不同,美国法律在社会上应用广泛,一旦产生争议大都倾向于诉讼解决,在大量案件面前是需要司法效率的,因此法官需要拿过来就能用。而另一方面,立国之初的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的精神贯穿整个国家的始终。由资深的律师居中裁判,他们不仅熟知人情世故,作为整个社会的精英阶层,读过书,懂道理,对社会的运转和政治制度的完善都有洞察,因此对公平正义有着突破表层的更深入的理解,从而能够去维护一个精英群体所理解的公平正义。

    我在做实习生期间,旁听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庭审。事关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刑事法庭的气氛要格外严肃。民事程序中陪审团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而刑事程序中,陪审团是法定的,是宪法为保障人的生命和自由而赋予的权利。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而程序问题则由法官决定,如某个证据是否可以引入。美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一套成熟而完善的体系,何种证据可以引入何种证不能采纳,都有着复杂的规定。某个关键证据是否可以介入,很多时候将左右着案件的走向。是否能及时提出反对(objection),由对方律师决定;而是否同意(sustain),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他的决定必须是谨慎的,因为这可能最终关乎被告的生命和自由。他的决定也必须是符合程序法的,这是他身为法官的职责。一个老练的律师,尤其是长期接触诉讼程序的律师,曾以游戏参与者的身份玩转程序,熟谙个中之道,更容易做出妥善的裁决。

法官也并不仅只是需要作出裁决,工作内容也伴随着大量的裁判文书的写作。审级越高,文书的分量也越重。一些精彩和重要的判例,除了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入选法学院教材,这些形形色色仍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被推翻的判决,都为未来的律师们构建着一个资深法律人关于社会和政治的理想,体现着他们的政治主张。这一点在宪法和行政法判例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很多精彩的判例洋洋洒洒,充满激情,法官也是整个大的政治体制下积极的参与者。法律人通过判决和司法的力量,根据自己的政治信仰,或扩大或限制政府的权力。这样大的司法权力,唯有交到深富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人手上,才能保证立国精神传承百年。

 

法官的选举和任命?

    法官大多由律师中产生,一小部分来自法学界学者,后者的来源在美国最高法院似乎表现得更广泛些。每个州因各自为政,产生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两种:委派和选举。要启动这个程序,律师先从主动填写申请开始,或者由参议员等政客提名。委派取决于上级法官的认可,而选举则取决于律师是否受公众喜爱和信任。而无论由委派还是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后能否继续留任,仍然由公众投票决定。所以临近选举期时,律所外的草坪上常常能看到法官为自己拉票的小牌子。

    民主的两难之处在于:既要保持司法独立,又要照顾大众情绪。各州基于不同的考虑,对此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一部分州在法官的选举上坚持贯彻了政治色彩极强的方式,即以党派为标签,而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自己归属的党派有着很高的忠诚度。超过半数的州则在后来隐去了党派标签等政治色彩,以使民众相信司法不过度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为民众树立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信心。

    较低审级的法官大多有一定的任期,到了联邦法院如巡回法院以至最高法院一级,法官由总统任命,任期一般是终身的。如此一来,终身法官有了来自制度的安全感,外来政治力量对他造成的影响也小了很多。

回到本文开始的地方,多数的法官产生自私域执业律师群体,包括民事律师和刑事律师,检察官却相对较少的成为法官。形成这种局面背后的因素之一,是在大量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为了力证被告罪名之成立,似乎已经产生了某种偏见而难以从中立的角度去衡量公平的尺度。非常有趣的一点是,现任的八位最高法院大法官(Scalia大法官刚刚去世,基于政治博弈还未产生继任者)之中,倒是有半数是检察官出身。

 

批评的声音?

同几乎任何制度一样,批判永远存在,有人的地方就永远有质疑和不信任。对于美国的法官制度,批判的角度大多来自对其公正性的质疑。在这个党派分明政客活跃的政治体制下,或者说任何一个政治制度下,政治影响力对公平正义的冲击,或许永远无法衡量。而一个新的外来的制度,能否扎根于中国的土壤,又能否产生积极的影响,当世的人或许也无法看清。功过是非,总要后世评说了。

 

王安琪

美国德克萨斯州律师,J.D.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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