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目的港无人提货中的货代责任(下)
关键词:无人提货;责任主体;风险规避;
三、无人提货时的货代责任
(一)货代作为代理人
当货代企业仅代替托运人办理租船订舱等事项时,货代企业是委托代理人,货代企业与托运人之间事先存在的货运委托合同,即通常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因此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只约束船公司和货代企业,否则货代企业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向承运人担责,一律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货代企业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时,货代与发货人建立运输代理法律关系,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于因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但承运人为了方便起见往往直接向货代追索费用,货代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明确拒绝的。如果垫付,在追偿时会面临很大困难,越权代理是很多发货人/收货人的抗辩理由。
(二)货代作为契约托运人
若货代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开具货代企业为托运人的海洋提单、货代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向委托其订舱的一方开具无船承运人提单,此时货代企业与船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形,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物的托运人应向实际承运人即承担赔偿责任,然后作为无船承运人再向委托其订舱的一方索赔。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一)事前防范
1.合同条款的设计:允许扣单、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承担、联系人的确定。
2.担保金及保函:事前准备>事后补救。
运输代理协议或者运输合同中要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如何处理以及费用的承担(尤其是参展、鲜活或其他不宜保存的货物)。比如在代理协议中可以明确,无人提货时,代理人有权代垫产生费用并向发货人追偿等。
不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直接转交海洋提单;在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海洋提单上的托运人直接记载为国内发货人。
货物发送后,应当同起运港、目的港进行充分沟通,无人提货发生后,了解货物走向和收货人情况,必要时,再次发送到货或催提货通知,并保留存根。
(二)事后补救
1.通知义务:及时、完整。
书面(原件)>邮件(公司)>QQ=微信=短信=录音
2.减损义务:折扣处理、停止计费
3.程序要求:层层追索
4.证据要求:垫付费用有依据、国外取得要公证认证
无人提货确实发生的,货代公司应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同时告知托运人免费堆存期的天数、免费期过后每天将产生的滞港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并要求托运人就货物如何处置作出表态。这样的做,一来有利于托运人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二来有利于明确后续责任。有些托运人不予理睬,货代还应以律师函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告知以留下证据,以证明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履行告知义务后,若托运人提出了处置方案:如果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则有权向承运人发出货物转卖、弃货或运回的指示,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双方重新缔结新的合同关系,托运人应缴纳所有已发生及将要发生的费用;如果托运人没有全套正本提单,则无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只能在货物留置期过后进行拍卖,用于清偿相关费用,此时托运人虽然无权处置货物,但不免除其作为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留置货物仍然得不到赔偿的部分仍可向托运人索赔。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不代垫费用,应保存好费用单据、权益转让书等,以作追偿之用。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六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二、《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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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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