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律师】一审离婚诉讼中自认的房产意见二审可以能否反悔

2017 年 11 月 09 日14:51:04【婚姻家事律师】一审离婚诉讼中自认的房产意见二审可以能否反悔已关闭评论 1,165

【婚姻家事律师】一审离婚诉讼中自认的房产意见二审可以能否反悔

【婚姻家事律师】一审离婚诉讼中自认的房产意见二审可以能否反悔

关键词房产;自认;二审;

案例:

周某与黄某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权利人登记为周某和黄某,后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中,周某表示如果黄某坚持离婚、法院也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话,希望能由自己抚养女儿,但若黄某希望女儿随其共同生活,自己也愿意满足,且自愿放弃共同房产、将房产留给黄某和孩子。一审判决后,周某提起上诉称自己改变主意不同意放弃房产、离婚是因为黄某有外遇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的一审中,周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了放弃的意思表示,而黄某没有反对该表示,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已经达成协议,即该房产归黄某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一些特定情况之外,二审就是案件的终结。二审诉讼程序是一审的延续,而非新的案件。设置二审的目的在于审查一审法院是否清楚、正确地查明、认定了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因此一审中自认的事实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除非二审中有新的证据或重大理由足以推翻其自认,否则二审法院无法支持其反悔请求。本案中,周某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该要求应该理解为周某对自己在一审中的意思表示的反悔。但是其反悔的理由并不充足,一审和二审的审判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改变案件根本性质或者双方对错的事实,原审法院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在一审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在审判过程中自己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在庭审结束、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的期间,周某也未向法院有过任何的意思表示来否定自己先前的表达。同时,周某称离婚是因为黄某出轨,这是二审时才提出的事实,但周某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对其不予采信。在二审未发生新事实、当事人也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程序合法、判决合法,杜某要求撤销原判决并予以改判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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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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