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律师】公路货物运输中货运代理人身份的认定
关键词:货物损失;货运代理人;缔约承运人;
案情简介:
沈某经营一货运部,该货运部未办理工商登记,主要业务是向货主和驾驶员提供货物配载信息,A公司与沈某之间素有业务来往。2011年11月24日,A公司有一部分书刊需要进行运输,该书刊总价82596元。A公司联系了沈某,沈某通过电话与案外人邵某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定了运费金额,同时约定运费由A公司先支付给沈某,再由沈某支付给邵某。同日邵某与沈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上托运单位和托运人一览空白,承运单位一览载明邵某的住址及手机号码,邵某在承运人一览签字,沈某在经办人一览签字。该合同另注明:3、运输途中一切安全均由承运人负责,如果造成丢失、损坏、受潮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托运单位或受害人应在当时当地有权追究承运人全部负责……5、货运站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事项,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若有争议之事,货运站应起中证人作用;6、如果货物有损失或丢失均由车主和司机负责赔偿,货运站不负赔偿责任。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损毁,A公司认为沈某的运输行为使其货物遭受损失,遂起诉要求沈某赔偿书刊损失82596元。
律师意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沈某所经营的货运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有运输车辆,不具备承运条件;其业务的流程是:货主找到沈某所经营的货运部,要求联系车辆运输货物,沈某在网站上发布货物配载信息,驾驶员看到网上信息后与沈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妥运费后,驾驶员按照沈某指定的地点拉货、承运货物,沈某从中收取信息费或运费差价。在三方的关系中,沈某向A公司提供的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并没有实际承运A公司的货物;本案实际承运人是邵某,邵某本人对其承运了A公司的货物及事故发生后主动与其联系赔偿事宜予以认可。故沈某不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沈某和A公司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从证据上看,A公司所举货运部书证的证明内容为“徐州A公司委托沈某承运书籍,邵某驾驶车辆运输中发生事故”,故沈某曾自认是受A公司委托承运货物;沈某所举公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为邵某,托运单位和托运人处空白,沈某仅在经办人处签字,且在该合同备注一栏详细记载了托运人、承运人、货运站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通过对邵某的调查,其对该货物不是沈某的、托运人为A公司是明知的,故该合同可视为是沈某接受A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邵某到A公司处拉货时,A公司审核证件后将货物交给邵某,是其对沈某联系到的承运人的认可。故A公司与沈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从物流配载的交易习惯上看,物流配载单位收取费用有多种较为灵活的方式,A公司仅凭“将运费直接交给沈某”主张双方系运输关系,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A公司与沈某之间应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A公司委托沈某处理送货事务,沈某又委托车辆所有人实际送货,虽然运输合同是沈某签订,车辆所有人也是直接和沈某联系,但是该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一栏空白,沈某在经办人处签字也能说明其不是实际的托运人,对此,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都是知道的,即使沈某签订运输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实际承运人邵某对货主不是沈某是明知的,沈某与他们之间所签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和邵某。
至于沈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的损失是由于运输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送货车辆的运行沈某是无法控制的,送货车辆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车辆资格证书,沈某在选取第三人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沈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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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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