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船员工资纠纷

2018 年 03 月 14 日09:14:38【海事海商律师】船员工资纠纷已关闭评论 769

【海事海商律师】船员工资纠纷

 【海事海商律师】船员工资纠纷

关键词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

 

案情简介:

魏某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船舶值班机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L公司系涉案X轮登记所有权人。2016年初魏某受L公司聘用上船看管停泊在温岭松门锚地的X轮,约定日工资为300元。2016年春节过后,该轮移泊至黄琅锚地锚泊,魏某随后离船回家2天,后再次上船看管,自3月份起每月工资约定为7000元。魏某看管X轮期间,L公司于2016年5月支付给魏某2月份工资7800元,其余月份工资及伙食费104元始终未付。2016年6月27日,魏某离船,结束了对X轮的看管。2016年7月1日,L公司向魏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因其资金紧张,拖欠魏某2016年3月至6月间看管X轮工资共计27404元。2016年11月25日,L公司向魏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对魏某经L公司安排于2016年2月4日上船看管X轮至同年6月27日离船等情况及2016年7月1日L公司向魏某出具欠条的事实作了书面确认。因上述工资及伙食费始终未获偿付,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魏某受L公司聘用上船看管L公司登记所有的涉案X轮,魏某、L公司之间依法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L公司理应及时、足额向魏某支付看管船舶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魏某实际看管涉案船舶的过程中,L公司仅支付给魏某2016年2月份工资7800元,其余月份工资及伙食费合计27404元始终未付且无正当理由,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魏某除要求L公司支付27404元之外,还可以主张L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是魏某就其劳动所获报酬的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因此,魏某就其诉请的债权债务对涉案X轮享有船舶优先权,L公司勤丰公司系该轮登记所有权人,对魏某的海事请求承担物的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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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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