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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21批指导性案例。这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领域,六个案例六个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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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民终字第35号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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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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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案由:保险欺诈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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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61号 案由: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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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号 案由:信用证开证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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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民提字第151号 案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 |
智茂将分6期,为大家逐个带来指导案例的解析。
本期为大家带来指导案例109的解析。
(关注智茂,回复“109”,可获取判决书原文)
详细内容
日知为智
独立保函一经开具即为生效,银行仅需审查兑付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设立条款的明确要求即可。
发生纠纷时,根据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确认管辖法院。
法院在审理时应且仅应在有限和必要的范围内,对独立保函依托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受益人自身的违约行为如不必然导致申请人的违约,则受益人向银行请求付款的行为就不属于保函欺诈。
关于独立保函,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因为在国内交易中,一般不会涉及到这类型的单据。目前在涉外的商事海事经济往来中,会用的比较多,这其实是履约一方关于自己履约行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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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定义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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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引发的独立保函的使用提示
就本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东方置业要求外经集团出具独立保函,在一开始就为自己作为开发商所可能面对的建筑物质量问题风险设立了保证。
一般的经济关系中,需要债务人不履约,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这中间还有履行顺序、担保范围、是否涉及到抵押物质押物、实际执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但是独立保函是只要独立保函申请人本人出现任何违约行为,受益人一经向银行出示此保函,开证行就会将保函所涉及到的担保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这样的操作模式充分体现了“独立”这一特征。
所以,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受益人东方置业在申请人外经集团的实际建造行为出现问题后,要求开证行对保函进行兑付,即获得了开证行支付的全部款项。这期间,即使受益人自己存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也不会对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产生影响。
在实际的对外经济活动中,如果是作为购买服务或者购买产品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以开立独立保函的形式,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这样不仅能确保交易安全,同时也能确保交易完成质量。
而如果我们是作为服务或者产品的提供方,对方要求我们开立独立保函,在实际履约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确认不要让自己的履约行为和独立保函上的付款条款相一致。而且尤其要注意的是,独立保函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即使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这一违约行为不必然导致我方的违约,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就不能以此来作为保函不可议付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对方违约,你也能不能违约。
前两期和大家提到,企业合规的重要性。但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新的事物、新的类型的单据是我们在一般国内经济往来中不涉及的,这也是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容忽视的点。
接下来,京衡智茂律师会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和“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政策相关的分析,并给出和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治理意见,更好地为您的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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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网络 徐汇文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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