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2019 年 03 月 08 日06:17:44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已关闭评论 1,436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21批指导性案例。这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领域,六个案例六个案由。

第21批指导性案例

to 2018


107号


案号:(2013)民终字第35号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08号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9号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案由:保险欺诈纠纷


110号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61号

案由: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111号


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号

案由:信用证开证纠纷


112号


案号:(2015)民提字第151号

案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


智茂将分6期,为大家逐个带来指导案例的解析。

本期为大家带来指导案例108的解析。

(关注智茂,回复“108,可获取判决书原文)


详细内容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指导案例108号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裁判要点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

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

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

2014年7月10日,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

涉案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其签发了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隆达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VENUSSTEELPVTLTD,起运港中国宁波,卸货港科伦坡。2015年5月19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认为隆达公司因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相应货损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故驳回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隆达公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民终2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马士基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隆达公司货物损失183459.49美元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隆达公司在马士基公司交付货物前享有请求改港或退运的权利。在隆达公司提出退运要求后,马士基公司既未明确拒绝安排退运,也未通知隆达公司自行处理,对涉案货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50%。

马士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隆达公司在涉案货物海上运输途中请求承运人进行退运或者改港,因海商法未就航程中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进行规定,故本案可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关于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

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是一般运输合同,该条规定在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受到海商法基本价值取向及强制性规定的限制。托运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主张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不得致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也不得使承运人违反对其他托运人承担的安排合理航线等义务,或剥夺承运人关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事项的相应抗辩权。

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立法的准则,是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也是合同法具体制度及规范的依据。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等特殊性,托运人要求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有时不仅不易操作,还会妨碍承运人的正常营运或者给其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带来较大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承运人无条件服从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显失公平。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并非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请求变更的权利,承运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无条件服从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指示。

为合理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在托运人行使要求变更权利的同时,承运人也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如果变更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要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如果承运人关于不能执行原因等抗辩成立,承运人未按照托运人退运或改港的指示执行则并无不当。

涉案货物采用的是国际班轮运输,载货船舶除运载隆达公司托运的4个集装箱外,还运载了其他货主托运的众多货物。涉案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装船出运,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才要求马士基公司退运或者改港。马士基公司在航程已过大半,距离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天的时间,以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为抗辩事由,符合案件事实情况,该抗辩事由成立,马士基公司未安排退运或者改港并无不当。

马士基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符合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于2014年7月9日通过邮件回复隆达公司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日。隆达公司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隆达公司虽主张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马士基公司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隆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智茂观点






日知为智

从108案例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在法律适用上,会优先选择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如无规定会选择适用《合同法》。

但在具体适用上,会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托运人、承运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法条款进行应用,而非简单的照搬。

托运人在承运人实际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有权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此变更并非可随意变更,需要考虑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

所以,在实际企业运营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

承运人可拒绝托运人的不合理变更要求

如托运人的变更给承运人的实际正常运输造成了影响,或者变更后的要求承运人实际无法满足,作为承运人,有权对托运人的变更予以拒绝。

2

托运人需在合理范围内提出变更合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托运人有需求,是可以提出合同变更要求的。但是,此变更需考虑承运人的实际情况,包括货物是否为单船专门运输、货物距目的港的行程、货物目前的实际状况等,而非可无理由随意变更。

3

托运人需及时跟进货物状况

作为托运人,应最关心货物的实际情况,本案中的托运人实际并没有对货物进行及时跟踪,在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之后,也未及时与承运人、港口进行沟通,这导致最终货物被当地海关拍卖,造成自己的损失。

这可能是托运人公司内部流程问题,导致沟通不畅,致使最终货物滞留,托运人方无人问津;也有可能是跟进的人员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但长达8个月之后托运人才与承运人进行联系,这必然是托运人公司内部的治理出现了问题。

上期我们说,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很多容易忽视的细节。除了细节之外,合同的履行过程与履行结果的跟踪,也会对合同最终的履行情况造成实质性影响。

指导案例107和108都说明了,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性。

合规不仅仅是合同文本的制定,合规需要企业有一套运营制度,对人员有一定的培训,对异常事件有应对机制,这样完整结合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运营风险。

京衡智茂律师,我们会为您带来全面的企业经营风险检测,并给出治理意见,为您的经营保驾护航。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京衡智茂

与您同行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有任何需求或者疑问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注智茂,回复“108”,可获取判决书原文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京衡智茂律师团队

联系人:徐汇文律师

电话:0574-27896896

手机:13777941923

地址:宁波研发园C区15幢5楼


京衡国际|【深度解析】最高院指导案例108号


京衡智茂律师团队介绍

京衡智茂律师团队专注于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和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油品全产业链、航空等产业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律师年轻而有活力,我们的服务专业并且严谨。因为专业,所以优秀。

京华照物,衡平天理。

京衡律师保驾护航,与企业共同成长。


首图 / 网络(侵删)

文字 / 网络 徐汇文 朱晶晶

排版 / 朱晶晶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