黯然销魂倚天剑,世上再无屠龙刀。
曾想仗剑走天涯,因胖改变原计划。
致敬带给大家无数刀光剑影的金庸大侠!
凭一己之力“一统华人”甚至“一统世界”的金庸先生昨天离世了,他用虚构的一切为读者塑造了人人向往的江湖。而智茂沉浸了一段时间,今天又再现江湖。
天阔阔雪漫漫共谁航,沙滚滚水皱皱笑的坦荡。
李咏离去,其妻哈文直呼“永失我爱”。可能失去了才会更加珍惜,错过了才明白同行不易。做人做事做企业都是相同道理,每个人要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每个企业家要关注公司持续的、良性的运转。
今天和航运人来聊海运单(Sea Waybill)。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频繁,传统的正本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交货面临着货等提单或者等付款、承兑的情况,因而就诞生了操作较为灵活的海运单。
智茂团队最近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就遇到了客户咨询这个问题。
钱经理(客户代表)
这回的客人要货比较着急,说担心正本提单不能及时交付,希望我们用用海运单,海运单具体操作的法律风险能帮我我们提示一下吗?
智茂律师
详细解答如下
智茂律师在隐去客户信息的基础上,将解答文字稿进行整理,以供各位阅读。
1
海运单是什么?
海运单(Sea 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
2
使用流程是什么?
★
托运人
确认使用海运单,将收货人的信息交予承运人
承运人
装船后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
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收货人
签署到货通知并退还承运人
承运人
核对收货人信息,签发提货单
收货人
携带身份证明提货
3
海运单的特点是什么?
简单便捷
从上面的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海运单的第一大特性就是简单便捷。承运人和托运人确认收货人的信息,在货物到港前通知收货人,签一张到货通知给收货人,收货人即可凭通知提货。减少了很多提单收货中涉及到的流程和细节,操作十分便捷。
02
非货权证明
海运单是一份海上运输合同,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单证,不是物权凭证。
03
不可转让
特征2决定了海运单没有可转让的价值,它只是一张凭证。
4
风险提示
托运人请看
务必确认收货人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如果没有履行完毕,但是收货人强烈要求要做海运单怎么办呢?
-
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使用海运单的细节;
-
确认客户信誉良好。
如果既没合同,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怎么办呢?那智茂律师相信,对方和贵方之间,一定是母子关系的公司。
如果还不是呢?那智茂律师相信,您已经预想到了所有的风险,并且觉得可以接受最坏结果。
如果最后发现其实并不能接受呢?不要紧,拉到文章末尾,智茂律师最后一招。
2
务必向承运人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收货人信息。
因为海运单是有点类似于记名提单,海运单上的收货人是指定且不能更改的,除运单上的收货人外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提货。所以,为了确保你的货能交到你想交的人手上,一定要提供完整准确的收货人信息。
承运人请看
务必要求收货人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海运单给承运人施加了较为大的风险。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所以在交货时,一定要收货人出具证明文件,可能的话要留底保存。
2
务必核对海运单上所有与收货人信息相关的内容。
承运人在交货时,一定要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人确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否则需要对错误交货承担责任。
收货人请看
带上身份证明,等收货。
只要托运人同意使用海运单的形式,那收货人可以在家里坐等货物发出了。因为海运单对收货人风险小,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5
智茂观点
随着海上运输业务的发展,以及各方对贸易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海运单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中。以往海运单一般应用于收发货人是一家公司(子母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互为代理关系才会发,多用于货代同行之间。
但是,现在也逐步有贸易采用海运单的形式来操作。确实,海运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风险与收益并存。如果确实要使用此种形式,作为托运人来说,一定要对对方公司的信誉有相当的了解,并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给自己的风险设定一定的保障机制。
目前,对于海运单还没有十分完备的国际法规定,仅国际海事委员会出过一个《海运单统一规则》对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在海运单模式中,承担更多风险的托运人特别要注意,虽然《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能保护托运人的权利,但是这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采用FOB贸易形式,中国生产商作为出口方,货代是外国客户指定的,如果遇到货到目的港,国外客户尚未付款或故意拖欠的情况下,国内客户作为托运人想要变更海运单回运货物,但货代公司不听从指示,或者海运单根本就载明货代作为收货人,那么挽回损失将困难重重。
实际贸易过程中,与海运单相关的摩擦自16年开始,呈现一个直线上升的趋势。(见下表)
这其中甚至有利用海运单进行诈骗的刑事犯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航运人的重视。智茂律师整理此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带来一些参考,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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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徐汇文律师获得解答。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徐汇文
电话: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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