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转让抵押船舶是否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关键词:担保;船舶抵押权;保全;
案情简介:
2007年,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马耳他阿明航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向阿明航运公司提供贷款融资购买船舶“阿明2(MVAmin2)”轮。阿明航运公司以“阿明2”轮作为担保,与航运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了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登记。其后,阿明航运公司未经航运贷款银行同意将船舶转让给伊朗的舍库萨格凯斯航运公司。2013年11月4日,航运贷款银行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漳州港的“阿明2”轮。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该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阿明2”轮,并责令阿明航运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12月3日,航运贷款银行就案涉纠纷向阿明航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就约3000万欧元贷款本息对“阿明2”轮具有抵押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和律师费用。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因阿明航运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厦门海事法院根据航运贷款银行的申请,依法公开拍卖“阿明2”轮,并最终以人民币3.24亿元高价成交。船舶成功拍卖后,经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厦门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停止、撤回了在其他国家、地区展开的相关司法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德国公司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进行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海事法院充分尊重外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审慎处理平行诉讼问题,并通过精细严谨的程序安排与实体审理,掌握了案涉纠纷的主导权,通过调解促成了包括本案在内所有相关纠纷的全部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海事法院严格依法对案涉巨轮予以拍卖,最终使载重近16万吨的超级油轮“阿明2”轮以人民币3.24亿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近人民币8000万元,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以“一带一路”航线和我国原油进口为背景,同时又涉及联合国对伊朗制裁等重大敏感问题,牵连境内外数宗诉讼,标的巨大,涉外性与涉海性突出。涉案外轮的成功拍卖及案涉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力维护和规范了航运秩序,是海事法院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生动例证。
律师意见:
《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本案中,贷款银行已经在“阿明2”轮上设立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第一顺位的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贷款公司的书面同意,航运公司作为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贷款公司作为船舶抵押权第一顺位登记人,就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应当首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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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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