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
案情简介:
大宇造船作为建造方与JELEPHANTCORPORATION作为买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纠纷按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提交英国伦敦仲裁解决。后大宇造船与JELEPHANTCORPORATION、西象公司(CELEPHANTINC)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买方变更为西象公司。大宇造船与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又签订补充协议,由西达克凌公司承担部分付款义务。两协议均约定任何因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应依照前述船舶建造合同仲裁条款进行仲裁。其后因未收到造船款,大宇造船在伦敦对西象公司和西达克凌公司提起仲裁。大宇造船指定的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大宇造船的请求。大宇造船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大宇造船提交的我国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及翻译员翻译的中文译文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形式要求;涉案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并入仲裁协议,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属于以书面形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独任仲裁员的委任程序以及仲裁送达程序符合《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承认或执行该项仲裁裁决,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或中国法律相抵触。综上,该英国伦敦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拒绝承认的情形,应予承认。
典型意义:
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定了国际标准,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为纠纷的多元解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审查准确把握《纽约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条文,裁定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体现了支持国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是对《纽约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此外,本案适用仲裁地法律,即《1996年英国仲裁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组成合法性等问题,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中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律师意见:
《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系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的国际公约。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案中,仲裁法院和法律的选择系合同约定,独任仲裁员的委任程序以及仲裁送达程序符合英国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我国执行的程序以及所提交的翻译文本也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该仲裁从程序和实体上均无可指摘,应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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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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