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FOB贸易货代公司电放是否承担责任
关键词:
货代;放货;提单;货损;宁波海事法院
律师咨询:
徐律师您好,我是上海一家货代,接受国外客户委托帮国内工厂订舱,FOB贸易形式,现在我们按国外指示放单了,工厂未收到货款,起诉我们要求赔偿,合理吗?
律师意见:
一、确定法律关系。接到类似咨询,律师通常会了解以下问题:
1. 货代接受谁的委托,有无托书?
2. 货代公司向谁收费,具体项目是什么?
3. 工厂有无向货代公司要求出具提单正本?
4. 工厂有无对货代公司是否放单或电放作出指示?
律师解读:
1. 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简单来说,有托书、有付费、有开票,一般都认为货代关系成立。因此货代公司辩称仅接受国外客户委托,法院通常不采纳。
2. 货代公司or承运人。货代公司收到船公司提单,又自己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代公司被认定为承运人。未按指示放单,则应赔偿托运人、货主损失。
二、赔偿范围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FOB贸易模式下,没有保险,赔偿货值,以报关金额为准。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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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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