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出资可否转让股权

2020 年 03 月 10 日15:23:26股东未实际出资可否转让股权已关闭评论 1,339

股东未实际出资可否转让股权

股东未实际出资可否转让股权

·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出资款的缴纳各自独立

· 二、股东未出资是否能转让

· 三、债权人能否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九民纪要》

·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四、先出资再抽逃后转让的股东责任

·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结论:

· 1.公司设立,只要认缴出资即可获得股东身份。股东出资金额和期限由章程约定,只有两种特例(执行无财产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才加速到期。

· 2.未履行出资义务,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的,只有出资期限届满让未出资的,才对公司债务负责。

· 3.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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