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

2011 年 06 月 16 日20:11:33 评论 911

 

兵家常说:xx地是兵家必争之地呵呵,没当过将领,不太了解什么地方是战争要塞,只是懂一点法律,读书考试的时候觉得管辖权很烦很乱,一会这个法院管,一会那个法院管,当时心里也没太在意,哪个法院管还不是一样。

 

现在看来,当时还是略显稚嫩了,中国虽然不是英美法系,法管不受先前判例的约束,但是有个问题不容忽视,同一类问题的解决思路在一个法院基本一致,原因很简单,疑难的新型的案件出现的时候,大家都没有把握,于是法院相关业务庭就要开会了,开完之后大家基本也就统一战线了呵呵。

 

所有说管辖的学问就很大了,不同的法院很有可能决定案件的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操作中会出现各种各样比较奇怪的现象,例如虚拟法律关系、增加第三人甚至是伪造第三人呵呵,我这里不讲“术”,只想讲讲“道”,也不多讲,高手太多,我就不班门弄斧了,就讲讲我自己的一点小认识。

 

我以前在外资所从事非诉业务,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合同,尤以买卖合同居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我们都比较谨慎,适用国内法或者国外法(通常我们更愿意适用德国法,把问题抛给德国的老头子们呵呵),关于管辖法院也经常遇到,这里面就有一个小问题,坦白的讲,没有觉得公平的合同,只有利益的平衡,强势的一方自然选择更加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在法院的选择上,自然选择我方代表的当事人所在地,一是不用跑的大老远,二是成本也节省很多。

 

最简单的方法当然是约定一个具体的法院,例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当然前提是符合法律对协议管辖的规定),或者甲方所在地,但问题是对方不是傻子,对方一看法院就在你家门口,你这样约定能签下来的可能会小一些。

 

于是有人为了省事,很多律师起草的合同通常简单的来一句:如有争议,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通常我将此类条款归为“废话”行列,写了等于没写。

 

既然有的写了没用,有的写了对方不签那该如何是好?

 

法律对协议管辖明确的五个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咋一看好像都蛮明确的,其实不然,纠纷发生了谁都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所以在起草合同的时候不能确定。那合同履行地好了吧,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合同履行地,一个交易的完成有可能是多个地点,交货地、运输地、付款地、验收地等等等等,简单约定“合同履行地”也还是有些模糊呵呵。合同签订地不错,但如果合同是在两个地方签订的那么两个地方都有管辖权了,那就看谁“先下手”了呵呵。最后一个标的物所在地,这个终于明确了吧,呵呵不动产还好说,动产呢?是不是可以按需要移动一下呢?呵呵

 

讲了这么多又绕回来了,简单的约定对方不肯签,其他的约定又不明确呵呵,那怎么办?自己动动脑筋喽呵呵。

 

不多说了,就讲这么多呵呵。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