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由于害怕当地严厉的刑罚以及对当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逃回国内,现已被外国相关部门在国外通缉,他比较担心,问我该怎么办?
首先,外国政府要求外交部引渡该中国公民时,外交部应当拒绝(自家人帮自家人嘛呵呵)。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
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
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
应当注意的是,在引渡法制定前,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有的未将本国国民作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而是作为相对不引渡的条件,如《中泰引渡条约》第五条关于“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规定。在办理与泰国之间的引渡案件时,本国国民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其次,虽然根据中国刑法,对在国外犯罪的中国人,公安检查部门有权进行追究。但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国内还有这么多刑事案件要处理,再追究国外的呵呵,只怕是有些力不从心吧。
最后,当然并不是鼓励各位去犯事,还是希望所有人都安安全全平平安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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