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出口纠纷

2011 年 06 月 17 日12:43:47 评论 1,487

 

A公司是宁波一家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B公司是外国一家超市,C工厂是宁波一家生产加工企业。

B超市向A公司订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约定4月底前交货。A公司随即向C工厂下单,交货时间也是4月底。随后C工厂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交货,遂向A公司要求延期交货,A公司为了留住B客户,答应了C工厂的要求,同意延长一个月,并签订书面承诺不追究C工厂的责任。

C工厂两个月后才交货,B超市由于产品上架晚,错过了最好的销售时间,造成滞销,同时也产生了其他的额外费用,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同时C工厂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否则将诉诸于法院。A公司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

 

律师点评:A公司并无法律顾问,与B超市和C工厂签订的合同都是极其简单的外贸合同,A公司的老总在出现上诉纠纷时咨询过我,我把利弊都分析了一遍,告知其要谨慎应诉,谁知A公司老总竟自己去应诉了,由于不懂相关程序和规定,再次被对方的法律工作者忽悠了一把,一点便宜没占着又吃了哑巴亏,具体不多说了。

风险应对:这种中间贸易,或者说转卖在宁波是非常普遍的,像链条一样一环扣一环。宁波大多数外贸企业都没有自己下属的工厂,通常是向其他工厂下订单,产品生产出来后转卖给外国客户。因此两个买卖关系(C-A-B)其实不应当是独立的。外贸公司为了保护自己首先必须对两个买卖合同做足文章。尤其是应当明确因生产工厂违约造成外贸公司对外国客户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的情况下,相关责任的负担问题。从而有效避免左右为难的境地。其次在本案中外贸公司在工厂迟延交货的时候应当果断采取措施,要么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要么明确工厂迟延交货的责任,而不能像本案一样错失良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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