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设备租赁税收优惠
近日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 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国家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履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根据该通知,跨境设备租赁合同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备案
1.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2. 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
3. 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律师提醒:
中国的课税是比较重的,好在时不时的总有些优惠,让企业稍微省点税收。
京衡集团徐汇文律师善意提醒:广大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注意了,好机会,别放过!你们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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