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也要牵一发而动全身-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二

2011 年 07 月 06 日07:42:00 评论 1,054

借贷也要牵一发而动全身

-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二

 

案情简介:

AB是经朋友C介绍认识的。BA借款100万。B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利息和一年的借款期限,同时C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一年借款期届满后B要求延长半年借款期限,随后重新出具一份借条,此时的借条C并不知晓也未签字。半年过后B无法清偿借款。ABC协商无果后准备起诉。

 

案件分析: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担保期限的问题。二是借款合同变更后对保证人的约束力问题。

关于担保期限,我将在其他文章中专门做详细论述,这里不做细节分析,简单的说如果借贷方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则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应当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关于借款合同变更后对保证人的约束力问题。《担保费》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点评:

因此这个案子又是比较头痛的。借款人无偿还能力,只起诉借款人即使胜诉也不能追回损失。保证人确实有财产,有偿还能力,但如果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存在两个问题:

一、         第一份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法律推定为六个月。由于出借人在归还期届满后六个月并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         如果以第二份借条为主要证据,借款期限是延长了,但是延长借款期限属于合同的具体内容的变更,保证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保证人同样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真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合同相关内容(如借款期限、金额、利息等)变更后,其他相关内容一定要做相应的变更,特别是有保证人的必须要得到其书面同意,否则纠结的不仅是你,还有作为你代理律师的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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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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