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分公司的担保效力-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四

2011 年 07 月 09 日09:56:00 评论 1,823

公司及分公司的担保效力

-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四

 

案情简介:

我的客户甲拿来一张借条,某杭州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乙,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甲借款,由杭州公司做担保人并盖章。客户问我可行否?

 

案件分析:

相对于自然人做担保人,公司、企业、单位等做担保人并不常见。但法律上并未禁止公司及分公司做担保人。

《担保法》规定: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有一套,实践操作有不同。从执行的角度讲,公司作为担保人,公司除了银行账户的款项外,有用其他财产的并不多,只有稍具规模的公司会拥有厂房、土地、汽车等财产。

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担保人,相关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名为总分公司为形式,实为挂靠关系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以分公司名义借款,实际款项用于个人,如分公司负责人,那么只能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总公司也是皮包公司,那就欲哭无泪了,所以不要以为公司就有钱,有保障。相比之下也许个人名下的房产来的更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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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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