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木炭出口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15幢36号5楼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您可以选择一种方式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钱包扫描赞助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