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2011 年 11 月 02 日05:16:00 1 1,146

按:目前正在帮助客户处理连锁经营店铺管理的法律事务,找到了这个规范,该规范颁布的日期较早,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也不多,主要是连锁经营的形式以及《连锁经营加盟合同》的主要内容,具有参考价值。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颁布单位】 国内贸易部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专业店主营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 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璜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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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丁 5

      收藏了,正好可以参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