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甲在某公司上班,甲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开车出去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撞伤,赔偿责任是由甲个人承担,还是应当由单位承担,或者两者共同承担?
案件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都作出过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法人责任、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对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责任等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四条及最高院解释并未规定劳动关系前提下,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是未作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
最高院侵权法研究组学理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显然有违公平原则。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利,用人单位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经济实力对比以及双方的,人民法院应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追偿的数额。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用人单位向其工作人员追偿则是基于双方间的内部契约关系。因此,应根据具体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断该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律师点评:
当然,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行使追偿权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
二是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之过失情况下,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大部分责任。
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侵权时,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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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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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05 月 05 日 上午 11:53 沙发
写的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