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要点解读

2011 年 12 月 03 日10:58:30 1 1,371

《公司法解释三》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解释三分为三部分,分别对公司设立费用与债务、股东出资、隐名股东资格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涉及的主体包括发起人(解释三第一条对发起人的范围作了规定)、股东、董事、高管、相对人等,内容主要是订立合同、侵权、股东出资行为、股权确认。就本次学习的主要内容,归纳要点如下:

 

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会以自己名义或者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如公司成立,则合同相对人选择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义务),或请求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如公司未成立,则合同相对人可请求部分或全体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为自己谋利公司有抗辩权)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如公司成立,可由公司承担责任,如公司未成立,可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发起人追偿) 

 

二、股东应按期缴纳出资。解释三主要对股东不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需4种情形加该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作了规定如下:

1)不出资包括股东未出资以及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未能依善意取得该财产。(以违法所得财产进行出资的,解释三对出资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

2)瑕疵出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却有权利瑕疵或未评估等,对于上述瑕疵,经相对人提出的,股东需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否则即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抽逃资金的责任主体将垫资人包括在内。

 

相关责任承担:

1)对于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可另行募集股份或解除股东资格。(减资手续)

2)对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诉权,要求其补正出资,同时有权向其追究赔偿,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全、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

 

三、解释三确认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但隐名股东如要求取得股东资格则相当于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相对人可善意取得。

股权转让中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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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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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评论:1   其中:访客  1   博主  0

    • Clara 5

      强啊!我顶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