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讨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催讨物业费是否有期限限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制度已基本普及,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也日趋严重。业主们主要指责的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周。物业公司则指责业主顽固不化,要求太高。在实践中,物业公司由于服务不到位,作为业主与之抗衡的直接方法就是拒交物业费了。而且一拖好几年,那么如果物业公司一直未进行催讨,物业是否因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业主追讨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物业服务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风险应对: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物业费的催讨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另外在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的前提下,物业费缴纳也不属于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不能以“双方权利义务处于延续状态”为由,人为地进行扩大解释。同时物业公司是否放弃权利与是否主张权利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作为业主,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律师建议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更换物业公司或者要求物业公司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如果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的业主有权主张相关权利。作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怠于行使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
------------------------------------------------
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光华路299弄15幢36号5楼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2012 年 02 月 14 日 下午 8:33 板凳
第一次来支持你。
2012 年 02 月 14 日 下午 8:33 沙发
帮博主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