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碰撞案件保险救济研究
作者:余妙宏
摘要:渔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损害发生,既可以按侵权之诉向责任方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研究,明确渔船寻求保险救济的路径,提出实务中渔船在此类纠纷发生后的索赔注意事项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渔船碰撞;渔船保险;救济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据国际海事界统计,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是典型的三大海事事故。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轻者造成财产损害,重者造成恶性的人身伤亡事故,甚至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平衡。
笔者处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渔船碰撞损害赔偿的纠纷:在 2011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一艘在渔业互保协会投保的A渔船于东海169/3海区进行正常蟹笼作业,作业时该渔船未按规定开启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1],被航经该海域的约两万吨的B散货船碰撞。事故发生后,B船在用探照灯扫射后确认A船无恙后离开事故现场继续北上。A渔船抵港后向渔港监督做了口头报案,但渔港监督部门除了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发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肇事协查书》外,未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未出具事故报告书。B船承认在事发时间途经该海域遭遇险情,但该船处置措施得当,最终驶过让清对方渔船,并未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A船损失与B船没有关系。在与B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船东诉之海事法院。据A渔船诉称,此次事故共造成了A渔船修理船舶损失、船上鲜蟹损失、船上捕蟹设备损失、渔船船期损失等财产损失共计近140万元。但A渔并未能就碰撞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情况提供有利的证据,最终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以不足30万元的金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案虽然以这样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围绕事故是否发生,若事故发生其责任如何以及损失情况,渔船在发生碰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得到救济,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却非常值得研究与探讨。
船舶碰撞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方的渔船可以向责任方主张侵权之诉,要求责任方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需责任自负并且还需向对方船舶赔偿因本船过失造成的对方船舶的损失。与此同时,在生产经营中渔船往往投保了船舶险,在损害发生之后,如果损失属于是保险事故造成的,还可以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就损失进行索赔。
本文将从渔船保险角度来分析渔船在发生碰撞事故中的权利保障法律问题。
二、渔船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涉及到渔船保险主要有两种:一是渔船本身的船舶保险,二是渔船船东的雇主责任保险,本文主要研究第一种情况,即针对渔船本身的保险。
而渔船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参加渔业商业保险,主要依据《国内渔船保险条款》[2]到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与理赔;另一种是参加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及各省市的互保协会,主要依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3]进行投保与理赔。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渔船,而后者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渔船。
现在根据这两个保险条款,围绕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碰撞责任阐述如下: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它明确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论是渔船商业保险还是渔船互助保险,保险人承保的都是列明风险,即依据保险条款中所列举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1、渔船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通常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全损险,指仅由于下列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全损,保险人负责赔偿:(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1至4项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6)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二)一切险,由于上述第(一)项列举的六项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标的在航行或捕捞作业中直接碰撞其他船舶或直接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2)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以及请求外力救助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
从所列风险可知,主要承保的是渔船在航行作业、入坞修理、停泊停放期间所遭受的海上风险与自然灾害等风险,同时对于船舶在航行中失踪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也予以赔偿。对于渔船发生的碰撞造成本船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仅在投保一切险后保险人才承担碰撞导致的本船的四分之三责任。
2、渔船互助保险的保险责任
而根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将互保责任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全损互保责任:其一、互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渔船的全部损失。自然灾害是指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等;意外事故是指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事故。另外还包括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等损失。[4]其二、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发生的有效的施救和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2)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除包括上列全损互保责任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互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所谓第三者船舶损失,是指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第三者船舶的船体损失、机械设备损失、通导设备损失和救助费用等依法应由渔船承担的赔偿损失。[5]
(3)综合险互保责任:其一、除包括上列全部责任外,互保渔船由于碰撞、风灾、火灾、触礁和搁浅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总额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其二、遭受互保责任内风险的渔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渔船损失的措施而发生的有效的救助费用,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可以知道渔业互助保险划分为三个险别,从全损险、合损附加碰撞险到综合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自小到大。总的来看,渔船互助险中“综合险互保责任”与《国内渔船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相当,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包括船舶因碰撞导致的部分及全部损失。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与保险责任一样,除外责任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互助保险都有除外责任的约定。
通常对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失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其一、由于战争与军事行动导致的;其二、对于渔船及其属具的的自然损耗;其三、对于间接损失部分;其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甚至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或遭受的处罚。
具体而言:
1、渔船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2)渔船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费用、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机器本身发生故障和螺旋浆、舵、桅、锚(链)、缆、橹、子船的单独损失;(3)清理航道、防止或清除污染;触碰水产养殖物及养殖设施、水下设施、桥梁;(4)任何人员的伤亡、疾病或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费用;(5)船期损失和渔汛损失;(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渔船互助保险的保险责任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第5条“除外责任”将免责事由规定了十四项,包括:(1)船舶不适航;(2)船东及其代表或船长的故意行为;(3)互保渔船的正常维修费用以及船壳、机器的自然磨损和锈蚀;(4)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5)互保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6)清除障碍物(含强制打捞)、污染的费用;(7)罚款;(8)战争和军事行动;(9)抢动等犯罪行为;(10)互保渔船从事走私、偷渡、盗窃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以及违规捕鱼、违规航行、载运违禁品等违法活动;(11)互保渔船的子船及船上的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和互保渔船上人员的私人财产不在互保范围之内;(12)锚、舵、螺旋桨、通导设备、机器设备的单独损坏或丢失;(13)油污责任;(14)在正常作业期间的对船之间的相互碰撞损失。
除了一般性的免责事由外,专门针对渔船保险的免责事由还主要有两项:其一、由于船舶不适航导致的损失;其二、为了清理航道与油污等事故产生的费用。
(三)碰撞责任
1、渔船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原渔船商业保险对于碰撞责任进行了单独的规定,即在《国内渔船保险条款》第4四条“碰撞责任”规定:“保险渔轮和机帆船,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的渔船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保险渔轮或机帆船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对被碰撞船舶的船上人员伤亡,行李及保险渔船本身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而现在各保险公司都将船舶碰撞作为全损险的列明风险之一,属于是保险责任,但仅在投保一切险后方承担由于碰撞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渔船互助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渔船互助保险将保险责任分为全损互助险、全损附加碰撞责任险以及综合险,只有投保了后两者,互保协会才承担对第三方的碰撞责任。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的除外责任第(3)项也有与渔船商业险相类似的规定,即互保协会对于由于碰撞导致的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及私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款的第7条“赔偿”第(三)项规定还对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规定,即“互保渔船与第三者船舶发生碰撞受损或沉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员应首先向第三者追偿。若第三者不予赔偿,会员可提起诉讼。本会根据会员请求可以先行赔付并代位行使追偿权利。会员应全力协助本会向第三者追偿。未经本会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或由于过失致使本会不能代位行使追偿权利的,本会不负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赔款。”
(四)小结
从上述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从碰撞责任来看,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互助保险,渔船发生碰撞导致的直接损失都属于是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或是互保协会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除外责任来看,由于船舶不适航导致的碰撞事故发生,由于被保险人(渔船船东)或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碰撞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从赔偿范围来看,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互助保险,对于因碰撞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渔汛损失保险公司或互保协会都是不予赔偿的。
4、从索赔程序上来看,如果发生了碰撞事故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的,都要求渔船船东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只有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才向保险人或互保协会提出索赔,同时渔船船东还有协助义务。
三、渔船碰撞案件中保险权利实现的保障
下面以笔者所处理的实际纠纷为例,指出渔船在碰撞纠纷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
按照农业部《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5条的规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有效的通讯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第6条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5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渔港监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一方是商船的,应该及时会商海事部门,在海事部门主导下进行调查。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从保险角度来说,商业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保险人报告,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互助保险也有类似的规定,依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第六条“会员义务”第五项的规定,“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保护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利用最有效的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并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的,本会有权视作自动放弃权益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结合笔者所处理的这起纠纷,据A渔船自己所诉称,该船在抵港后向渔港监督做了口头报案,但结果是渔港监督部门除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了《水上交通事故肇事协查书》外,未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未与B船进行联系,当然最终也未出具过事故报告书。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该船并没有按照规定向渔港监督部门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这导致了该案中碰撞事故是否发生,如果发生了,事故责任如何这一核心问题的确定变的异样复杂与困难。如果这起案件,A渔船未能成功的与B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必要的补偿,笔者担心A渔船将很难向互保协会主张保险赔偿。
(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及作业状态
作为船舶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事由,两个保险条款都将船舶不适航作为免除责任的事由之一,一旦证明事故发生时渔船处于不适航状态,保险人或者互保协会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所谓适航,是船舶能经受所驶航区通常所遇到的各种危险,它与保障等方面的适宜程度有关。保险合同中的船舶适航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在设计、构造和设备上应符合船舶建造和检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检验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是船员资格、配备燃料和供给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满足航区的需要;三是配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第24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渔船作业的特点之一是被保险人即渔船船东,往往也在渔船上工作、作为作业人之一,因此,他要想证明自己对于船舶开航时不适航是很困难的。
通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了船舶不适航,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未持有法定的技术证书,或伪造、涂改证书,或船舶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不符。(2)不遵守船舶性能限定的航行区域,擅自扩大航行区域,或未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批准改变船舶原定的用途。(3)法定的技术证书到期(在航行途中到期者除外)而未经船检部门检验换发新证书,签证或准予展期的。(4)船舶未配备安全值班的船员,或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其所持职务适任证书不符,或船员资格不符合港监的有关规定。(5)船舶发生海(水)上交通事故,造成船舶损坏且未修复或未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措施。(6)其他不能使船舶保证安全航行的情况。[6]
结合上述案件,A渔船在出港作业时,有证据表明开启了AIS系统,但后来又关闭了该设备,船东在庭审答辩过程中称该设备自始至终都是坏的,从一开航就不能使用,这显然是自认了该船属于不适航。该行为直接影响了该起事故责任的认定。自2010年8月10日起,《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舶终端管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保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接警处置流程》等四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制度施行。这些制度要求,渔船在航行、作业和防汛抗台时应全时开启系统终端设备(即AIS系统)。笔者认为,AIS系统是否能完好,是否能正常工作应当作为船舶适航与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理,如果A渔船未能成功的与B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必要的补偿,A渔船将很难向互保协会主张保险赔偿。
(三)事故发生后有减损义务
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地防止损失扩大,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会有利;而且,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性能、保险事故现场及其周围情况比较了解,如果被保险人尽力采取措施,通常情况下能够防止损失扩大,故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规定了被保险人的防灾减损义务,我国亦不例外。《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从条文的表述看,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减损义务。
应当认为,上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减损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被保险人未尽及时施救义务的,就由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尽管合同法的该条规定不能直接套用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但该条规定所体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值得借鉴。
商业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规定,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互助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发生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该:会员或其船员应积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事故的损失……”。
从笔者所处理的这起纠纷来看,据A渔船自己所诉称,在碰撞事故发生时,该渔船有9200只的蟹笼入海作业,但由于碰撞导致渔船的拨网管变形,导致蟹笼无法回收造成了全损,光这一项损失就达到了62万元。但A渔船却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即蟹笼与渔船是可以分离的,碰撞可能会导致蟹笼暂时无法回收,但蟹笼沉在海里本身并未受损,完全可以由其他方式甚至于其他船舶来进行回收的。A渔船主张蟹笼全部灭失是没有道理的,属于自己未尽到减损义务。如果向互保协会索赔,同样是难以获得全部赔偿的。
(四)应合理确定损失金额
在笔者所处理的这起纠纷中,A渔船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用、船上渔具损失、渔货的损失以及船期损失,据A渔船所诉称,船舶修理费用为16万元,渔具蟹笼的损失62万元,渔货活蟹损失28万元,修船期间的船期损失32万元。我们只能说,本案也是绝大多数涉及渔船事故发生后,渔船船东漫天要价的普遍性的表象之一。
而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案件中,是有计算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第9条规定了“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即:1、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2、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第10条规定,“船期”损失的计算方法,即: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笔者从海洋渔业局捕捞部门拿到了海洋捕捞生产简况等统计文件,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后的时段里事故海域的捕捞情况及产值,最终法院也以这个为依据,进行计算并以此为基础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据上文所述,保险条款中对于因碰撞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船期损失,保险公司与互保协会是不予赔偿的,就此部分的损失,直接向责任方按侵权之诉提出索赔是唯一的选择。
[1]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一种船舶导航设备,通过AIS使用能增强船舶间避免碰撞的措施,能加强ARPA雷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的功能,能在电子海图上显示所有船舶可视化的航向、航线、航名等信息。
[2] 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大同小异,在此引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2009版),来源http://www.piccnet.com.cn/cpk/minfoweb/index.htm
[3]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http://www.cfmi.org.cn/new/index_show.asp?channelid=100150&id=99&bid=61,同时参照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互助条款(2010版)http://www.zfmi.com/fgwj/ywtk/2010/04/09/20100608142828NIJHXUDKNSVTRVJYVFKVAY.shtml
[4]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2010版)第4条。
[5]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2010版)第6条。
[6]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459号“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中对于除外责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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